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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B 一般条款和条件

条款和条件


REIMA AirConcept GmbH

Seiferitzer Allee 7

08393 美兰

德国

电话: 03764/795600

传真: 03764/7956020

info@duftmarketing.de

www.duftmarketing.de


1. 适用范围


1.1 Reima AirConcept GmbH(以“Duftmarketing”的名义行事)(以下简称“卖方”)的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B2B 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企业家(以下简称“客户”)与卖方就卖方在其在线商店中展示的商品签订的所有货物交付合同。除非另有约定,否则特此包含客户自己的条款和条件是相矛盾的。


1.2 如果卖方在知悉客户的条款和条件与这些条款和条件相冲突或偏离的情况下,无任何特别保留地执行向客户的交货,这些B2B T&Cs也应完全适用。


1.3 本 B2B GTC 所指的企业家是指在完成合法交易时行使其商业或个体经营者专业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合伙企业。


2. 合同的订立


2.1 卖方在线商店中提供的产品描述不构成卖方具有约束力的要约,但用于提交客户具有约束力的要约。


2.2 客户可以通过集成到卖方在线商店中的在线订单提交报价。在这种情况下,在将选定的商品和/或服务放入虚拟购物车并完成电子订购流程后,客户通过点击结束订购流程的按钮,就购物车中包含的商品和/或服务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要约。此外,客户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报价提交给卖家。


2.3 卖方可以在五天内接受客户的报价,

  • 向客户发送书面订单确认书或文本形式(传真或电子邮件)的订单确认书,其中客户收到订单确认书在这方面具有决定性意义,或
  • 将订购的货物交付给客户,其中客户接收货物在这方面具有决定性意义,或
  • 在客户下订单后要求客户付款,或
  • 如果提供直接扣款付款,并且客户选择这种付款方式,从客户的银行账户中扣款总价,因此扣款客户账户的时间是决定性的。

如果存在上述几种替代方案,则合同在上述替代方案之一首先出现时成立。接受选件的期限从客户发送选件的第二天开始,到发送选件后的第 5 天结束。如果卖方在上述期限内不接受客户的要约,则应视为拒绝要约,其后果是客户不再受其意向声明的约束。


2.4 通过卖方的在线订单提交报价时,合同文本将在合同签订后由卖方存储,并在订单发送后以文本形式(例如电子邮件、传真或信件)传输给客户。在此之后,卖方不会提供合同文本。如果客户在提交订单之前已在卖家的网上商店中设置了用户账户,则订单数据将存档在卖家的网站上,客户可以通过其受密码保护的用户账户输入相应的登录数据免费访问。


2.5 在通过卖家的在线订单下订单之前,客户可以通过仔细阅读屏幕上显示的信息来检测可能的输入错误。更好地检测输入错误的一种有效技术手段是浏览器的放大功能,它有助于放大屏幕上的显示。作为电子订购流程的一部分,客户可以使用通常的键盘和鼠标功能更正其输入,直到他单击完成订购流程的按钮。


2.6 签订合同时只能使用德语。


2.7 订单处理和联系通常通过电子邮件和自动订单处理进行。买家必须确保其提供的用于订单处理的电子邮件地址正确无误,以便此地址可以接收卖家发送的电子邮件。特别是,在使用垃圾邮件过滤器时,客户必须确保卖家或受委托处理订单的第三方发送的所有电子邮件都可以送达。


2.8 如果双方已就特殊条件达成一致,则这些条件通常不适用于与客户的当前和未来合同关系。


2.9 如果客户在经济上无法履行其对卖方的义务,卖方可以通过撤销合同来终止与客户的现有交换协议,恕不另行通知。这也适用于客户申请破产的情况。德国民法典 (BGB) 第 321 条和德国破产法典 (InsO) 第 112 条不受影响。客户将在即将破产的早期阶段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2.10. 我们的服务仅针对年满 18 岁并被视为企业家的客户,例如工业、贸易、手工业、商业或当局。根据德国民法典 (BGB) 第 14 条,本 GTC 意义上的企业家是指在完成合法交易时行使其商业或个体经营者专业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合伙企业。


3. 价格和付款条件


3.1 除非卖方的产品描述中另有说明,否则所报价格为应缴纳法定增值税的净价。包装和运输费用、装载、保险(尤其是运输保险)、关税和关税可能会单独收取。


3.2 如果向欧盟以外的国家/地区交货,则在个别情况下可能会产生更多费用,卖方不负责,这些费用应由客户承担。这些费用包括,例如,信贷机构的汇款费用(例如转账费、汇率费用)或进口关税或税款(例如关税)。如果交货未配送至欧盟以外的国家/地区,但客户从欧盟以外的国家/地区付款,则也可能产生与资金转账相关的费用。


3.3 客户有多种付款方式可供选择,这些选项在卖方的网上商店中指定。


3.4 如果已同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预付款,则除非双方约定了更晚的到期日,否则应在合同签订后立即付款。


3.5 如果选择了赊销付款方式,则在货物交付并开具发票后支付购买价格。


3.6 如果选择了赊购付款方式,则在货物交付并开具发票后支付购买价格。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必须在收到发票后 7(七) 天内支付购买价格,不得扣减。卖家保留以下权利:仅提供不超过特定订单量的赊购付款方式,并在超过指定订单量时拒绝此付款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卖家将在网上商店的付款信息中通知客户相应的付款限制。


3.7 一旦对价记入卖方的账户之一,即视为已收到付款。如果逾期付款,卖方有权获得高于相应基本利率 10 个百分点的违约利息。如果客户拖欠付款,卖方的其他法定权利不受此影响。如果应收账款逾期,则收款首先抵消任何成本和利息,然后抵消最早的应收账款。


3.8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成本增加(例如货币波动、供应商意外涨价等),卖方有权将涨价转嫁给客户。但是,这仅适用于在约定签订合同后四个月后交货的情况。


3.9 卖方保留为德国境外的交货设置最低订单价值的权利。如有必要,我们将在卖家的网上商店中单独告知买家最低订单金额。


4. 交货和运输条件


4.1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货物应通过发货方式运送到客户指定的送货地址。在交易处理过程中,卖方订单处理中指定的送货地址是决定性的。


4.2 对于由货运代理交付的货物,应“免费路边”交付,即交付至最靠近交货地址的公共路边,除非卖方在线商店的运输信息中另有说明,并且除非另有约定。


4.3 卖方有权在对客户合理的情况下进行部分交货。在允许的部分交货的情况下,卖方也有权开具部分发票。


4.4 卖方保留在自行交付不正确或不适当的情况下撤销合同的权利。这仅适用于未交货不是卖方造成的情况,并且卖方已谨慎地与供应商达成了特定的对冲交易。卖方将尽一切合理努力采购货物。如果商品无法供货或仅部分供货,将立即通知客户,并立即退还对价。


4.5 一旦卖方将物品交付给货运代理、承运人或指定执行货物的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所售货物的意外丢失和意外变质的风险应转移给客户。如果卖家承担运输费用,这也适用。运输保险仅在特殊要求提供,费用由客户承担。


4.6 如果由于客户的责任原因导致货物发货延迟,则风险转移应在通知客户准备好发货时已经发生。风险转移后,由此产生的任何仓储费用必须由客户承担。


4.7 在自提的情况下,卖方应首先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客户其订购的货物已准备好取货。客户收到此电子邮件后,可与卖家协商后取货。在这种情况下,将不收取运费。


5. 不可抗力


如果发生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卖方有权在受阻期间推迟交货,如果出现长期延误,则有权全部或部分撤销交货,而不能由此向卖方提出任何索赔。不可抗力应被视为卖方无法预见的所有事件,或者即使可以预见,也超出卖方控制范围的事件,并且卖方的合理努力无法阻止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客户的任何法定索赔不受影响。


6. 应客户要求延迟履行


如果应买家要求,在通知发货准备就绪后商品的发货或交付延迟了一个月以上,则每增加一个月或不足一个月,买家可能需要支付购买价格的 0.5% 的仓储费,但不得超过购买价格总额的 5%。订约双方可以自由证明更高或更低的损害。


7. 撤销权


企业家不被授予自愿退出权。


8. 所有权保留


8.1 卖方保留对所交付货物的所有权,直到所欠的购买价格全部付清。此外,卖方保留对所交付货物的所有权,直到其因与客户的业务关系而产生的所有索赔得到满足。


8.2 在加工已交付货物时,卖方应被视为制造商,并应获得新制造货物的所有权。如果加工与其他材料一起进行,则卖方以其货物的发票价值与其他材料的发票价值的比率获得所有权。如果卖方的货物与客户的物品组合或混合,后者被视为主要物品,则该物品的共同所有权应按卖方货物的发票价值与发票价值的比率转移给卖方,或者在没有发票价值的情况下,按主要物品的市场价值的比率转移给卖方。在这些情况下,客户被视为托管人。


8.3 客户不得质押或转让以担保方式保留所有权或所有权为条件的物品。客户仅被允许作为经销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前提是卖方就转售而对其客户提出的索赔已由客户有效地转让给卖方,并且客户在付款后将所有权转让给其客户。通过签订合同,客户将其对客户而言的索赔转让给卖方,卖方同时接受了该转让。


8.4 客户应立即通知客户使用卖方拥有或共同拥有的货物或转让的索赔。只要卖方的索赔到期,他必须立即支付分配给卖方并由他向卖方收取的款项。


8.5 如果卖方的担保权益价值超过担保债权金额的 10% 以上,卖方应应客户的要求释放相应份额的担保权。


9. 缺陷责任/保修


如果购买的商品有缺陷,则适用法定缺陷责任规定。作为减损:


9.1 如果由于不正确或疏忽的操作、过度的压力、不合适的操作设备或由于合同不要求的特殊外部影响而导致风险转移后发生自然磨损或损坏,则不产生缺陷索赔。如果客户或第三方进行了不当的更改或维修工作,则对于这些更改或维修工作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也无权就此产生的缺陷提出索赔,除非客户能够证明所投诉的故障不是由这些更改或维修工作引起的。


9.2 对于新货物,缺陷索赔的时效期限为自货物交付之日起一年。对于二手商品,因缺陷而产生的权利和索赔被排除在外。


9.3 上述责任限制和缩短时效期限不适用

  • 已按照其通常用途用于建筑物并导致其缺陷的物品,
  • 客户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和费用报销,
  • 如果卖方欺诈性地隐瞒了缺陷,并且
  • 根据     BGB 第     445a 条提出的追索权索赔。

9.4 在后续履行的情况下,卖方有权选择纠正或更换交付。


9.5 如果在缺陷责任范围内进行更换交付,则时效期限不再计算。


9.6 如果后续履行是通过更换交货的方式进行的,则客户有义务在 30 天内将先交付的货物退还给卖方。退货包裹必须包含退货原因、买家姓名和分配给购买有缺陷商品的编号,以便卖家分配退货。只要由于客户负责的原因而无法分配退货,卖方就没有义务接受退货并偿还购买价格。新货件的费用由买家承担。


9.7 如果卖方交付无缺陷的物品用于后续履行,则卖方可以根据德国民法典 (BGB) 第 346 条第 (1) 款向客户要求使用赔偿。其他法定索赔不受影响。


9.8 如果客户是《德国商法典》(HGB) 第 1 条所指的商人,则根据《德国商法典》(HGB) 第 377 条,他有义务进行检查和投诉。如果客户未能遵守其中规定的通知义务,则货物将被视为已获得批准。


10. 责任


卖方应对因所有合同、准合同和法定条款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和费用向客户承担责任,包括以下损害赔偿和费用的侵权索赔:


10.1 卖方应承担任何法律原因的责任,但不限于

  • 如果发生故意或重大过失,
  • 如果故意或疏忽地对生命、肢体或健康造成伤害,
  • 在保证承诺的基础上,除非另有规定,
  • 由于强制性责任,例如根据《产品责任法》的规定。

10.2 如果卖方因疏忽而违反了重大合同义务,责任应限于合同中典型的可预见损害,除非根据上述规定承担无限责任。基本合同义务是指根据其内容,合同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强加给卖方的义务,履行这些义务首先使合同的适当履行成为可能,并且客户可能经常依赖的遵守情况。


10.3 在所有其他方面,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4 上述责任条款也适用于卖方对其替代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11. 诉讼时效


客户对卖方的索赔 - 除了 “缺陷责任 / 保修 ”项规定的索赔外 - 应在知道引起索赔的事实之日起一年内失效,但不迟于服务履行后五年,除非根据上款授予无限责任。


12. 保留、转让


12.1 除非卖方对相关反诉没有争议或这些反诉已依法成立,否则客户不享有保留和拒绝履行的权利。


12.2 客户与顾客签订的合同产生的索赔转让,特别是客户对缺陷的任何索赔的转让,均不包括在内。


13. 根据客户的某些规格处理货物的特殊条件


13.1 客户应赔偿卖方因卖方根据合同使用客户内容而侵犯其权利而向卖方提出第三方索赔。客户还承担必要的法律辩护费用,包括按法定费率支付的所有诉讼费和律师费。如果侵权行为不能归咎于客户,则此规定不适用。如果第三方提出索赔,客户有义务立即、真实、完整地向卖方提供审查索赔和辩护所需的所有信息。


13.2 如果客户为此目的提供的内容违反法律或官方禁令或违反一般礼仪,卖方保留拒绝处理订单的权利。这尤其适用于提供敌视宪法、种族主义、仇外心理、歧视性、侮辱性、危害年轻人和/或美化暴力的内容。


14. 适用法律、管辖地


14.1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适用于双方之间的所有法律关系,但不包括动产国际销售法。


14.2 如果客户是商人、公法下的法人实体或公法下的特别基金,其注册办事处位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则因本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的专属管辖地应为卖方的营业地。如果客户的注册办事处位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外,则卖方的营业地应为本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的专属管辖地。但是,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在客户的注册办事处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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